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原訴,32,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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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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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715、13446、16324、17181、19462號;
112年度偵字第5764、7614、8929、12152、12376、14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林峻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峻弘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他人即可以之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提供其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營業部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賴建廷及江宛諭組成之收簿集團,該次收購帳戶由賴建廷出面收購,然後由陳海蓉、賴奕勝、洪瑋澤及柯楚筠聽從江宛諭之指示,將林峻弘控制於臺中市東區之「企業家大飯店」。

嗣再將林峻弘其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轉賣至臺北市高鐵南港站地區予不詳詐騙集團得款18萬元。

嗣附表所示之蘇昶瑋、李晉邑、施明昌等人遭到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因而分別陷於錯誤,匯款附表所示之現金至林峻弘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且蘇昶偉等人所匯入款項隨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及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5月30日,在臺中市之「企業家大飯店」,將其所申辦之本案永豐銀行帳戶、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中國信託營業部帳戶等,提供予「陳海蓉」等收集帳戶集團,並於111年6月14日,「陳海蓉」等收集帳戶集團成員,持本案中國信託帳戶至彰化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查詢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是否有掛失,確認無掛失完成交付後,俟由「陳海蓉」等收集帳戶集團某成員偕同被告至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站(下稱臺中高鐵站)後 ,再由「陳海蓉」等收集帳戶集團將被告前開3個帳戶交予「孫瑋亨」等收集帳戶集團,被告並偕同前往北部,再由「孫瑋亨」等收集帳戶集團,將被告前開3個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供該詐騙集團成員收款後再將款項匯出、領出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㈠向告訴人童冠錞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4日下午1時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㈡向告訴人周靜子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4日中午12時52分許及同日下午1時2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及1萬元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187號提起公訴,於112年6月16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被告無罪,嗣經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19號案件審理中(以下簡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329-344頁;

本院卷三第186-187、189-194頁)。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同一個案件檢察官重複起訴,宣判的日期是在112年12月28日,我已經收到判決書了等語(本院卷二第58頁),復觀諸被告經起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之前案與本案犯罪事實內容,被告提供之帳戶均相同,且均包含被告提供之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遭㈠告訴人童冠錞於111年6月24日下午1時6分許,匯款3萬元(如附表編號10所示)、㈡告訴人周靜子於111年6月24日中午12時52分許及同日下午1時2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及1萬元(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事實,可認被告提供之上開3個帳戶應為同一詐欺集團掌控,又被告以一提供上開3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又前案係於112年6月16日繫屬於本院,本案則係於112年11月20日繫屬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附卷足憑(本院卷三第185頁),故本院為後繫屬之法院,前案亦尚未確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受騙匯款至帳戶 詐騙方式 有無提出告訴 1 蘇昶瑋 111年6月23日10時07分許 3萬元 林峻弘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昶瑋於111年6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陳夢璐」之成員聯繫,「陳夢璐」指示蘇昶瑋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蘇昶瑋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蘇昶瑋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蘇昶瑋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6月23日10時08分許 3萬元 111年6月23日10時09分許 3萬元 2 李晉邑 111年6月22日14時17分許 40萬元 同上 李晉邑於111年6月間之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李晉邑下載「常鋐」APP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李晉邑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李晉邑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李晉邑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3 施明昌 111年6月22日9時27分許 194萬5,916元 同上 施明昌於111年5月20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謝婷婷」之成員聯繫,「謝婷婷」指示施明昌下載「常鋐」APP(下載網址:「http://www.apinrmafg.com/)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婷婷會員專屬群8」等「LINE」群組,並向施明昌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施明昌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施明昌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4 練維展 111年6月23日9時30分許 40萬元 同上 練維展於111年4月25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PETE」、「潘筱蕙」之成員聯繫,「潘筱蕙」指示練維展下載「常鋐」APP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練維展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練維展因而陷於錯誤,以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XXXX31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練維展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無 5 張清標 111年6月22日9時10分許 5萬元 同上 張清標於111年6月10日10時58分許,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常鋐客服專員」、「謝婷婷」之成員聯繫,「謝婷婷」指示張清標下載「常鋐」股票下單APP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張清標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清標陷於錯誤,以其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XXXX16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張清標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6月22日9時12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2日9時28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2日9時57分許 3萬元 6 侯幸君 111年6月24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同上 侯幸君於111年4月初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股海淘金的喬叔叔」、「王雅慧」等成員聯繫,「王雅慧」指示侯幸君下載「常鋐」股票下單APP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侯幸君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侯幸君陷於錯誤,以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XXXX5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侯幸君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6月24日12時42分許 4萬元 7 張麗娟 111年6月23日11時09分許 5萬元 同上 張麗娟於111年6月10日9時許,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李佳慧」之成員聯繫,「李佳慧」指示張麗娟下載「常鋐」股票下單APP(網址:「https://nusssfq.com)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張麗娟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張麗娟陷於錯誤,以其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XXXX522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張麗娟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8 鍾宜蒨 111年6月23日11時47分許 5萬元 林峻弘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宜蒨於111年6月21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李佳慧」之成員聯繫,「李佳慧」指示鍾宜蒨下載「常鋐」APP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鍾宜蒨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鍾宜蒨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鍾宜蒨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9 葉日維 111年6月24日12時40分許 5萬元 同上 葉日維於111年6月中旬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市場分析林梓慧」之成員聯繫,「市場分析林梓慧」指示葉日維下載「常鋐」股票下單APP(網址:「https://nusssfq.com/)及加入「虎虎生風-林梓慧會員專屬016」、「常鋐客服專員」等「LINE」群組,並向葉日維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葉日維陷於錯誤,以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XXXX8103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葉日維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0 童冠錞 111年6月24日13時06分許 3萬元 林峻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童冠錞於111年6月24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Evan Lin」之成員聯繫,「Evan Lin」指示童冠錞至「Love Venture Captial」(網址:「depever.com)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並向童冠錞誆稱:只要匯款參與購買USDT虛擬貨幣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童冠錞陷於錯誤,以其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XXXX85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童冠錞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 賴映儒 111年6月22日10時17分許 200萬元 同上 賴映儒於111年2月22日,以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賴映儒至「ProEX」(網址:「http://www.jetyp.top/)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並向賴映儒誆稱:只要匯款參與購買USDT虛擬貨幣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賴映儒陷於錯誤,以其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XXXX86-4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賴映儒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6月22日10時17分許 100萬元 12 董雲峯 111年6月21日13時09分 8萬7,150元 同上 董雲峯於111年4月至5月間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劉美慧」之成員聯繫,「劉美慧」指示董雲峯下載「Meta Mask」投資APP,並向董雲峯誆稱:只要匯款購買虛擬貨幣挖礦機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董雲峯陷於錯誤,以其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XXXX86-4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董雲峯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3 李文麟 111年6月21日12時52分 7萬5,000元 同上 李文麟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曉曉」之成員聯繫,「曉曉」指示李文麟至「UnlimedGold」網站(網址:「http://m.unlimtedgold.cc/)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並向李文麟誆稱:只要匯款購買虛擬貨幣乙太幣進行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李文麟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李文麟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無 14 林清鑫 111年6月24日13時44分 10萬元 同上 林清鑫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邵美琪」之成員聯繫,「邵美琪」先以車禍受傷為由向林清鑫誆稱借款,繼之復向林清鑫謊稱有以80萬元幫林清鑫購買「南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嗣於同年7月15日,有自稱邵美琪私人律師陳在源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清鑫誆稱「邵美琪」已死亡,林清鑫必須返還80萬元云云,致林清鑫陷於錯誤,以其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XXXX78-5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嗣林清鑫於同年7月18日至台新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欲匯款時,為銀行行員攔阻詐騙成功,因而查獲上情。
無 111年6月24日15時52分 10萬元 15 賴奕兆 111年6月24日13時40分 3萬元 同上 賴奕兆於111年6月4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Jack」之成員聯繫,「Jack」向賴奕兆誆稱:只要匯款投資USDT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並指示賴奕兆至「ProEX」(網址:「http://www.shxd7.top)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致賴奕兆陷於錯誤,以其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XXXX86-4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賴奕兆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6月24日13時43分 3萬元 16 周靜子 111年6月24日12時54分 2萬元 同上 周靜子於111年5月中之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SUN」、「陳揚」之成員聯繫,「陳揚」向周靜子誆稱:可以在網路上創建商店販售商品,藉以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商店始能發貨予買家云云,致周靜子陷於錯誤,以其中華郵政000-0000000-XXXX621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周靜子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6月24日13時02分 1萬元 17 盧松碧 111年6月24日12時25分 150萬元 林峻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松碧於111年2月15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吳婉君」、「婉君alice」之成員聯繫,「吳婉君」向盧松碧誆稱:可以藉由匯款投資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盧松碧陷於錯誤,以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XXXX1225號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盧松碧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8 陳俊誠 111年6月22日11時22分 1萬元 同上 陳俊誠於111年6月間某日,以「LINE」之「投資賺錢為前提」群組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向陳俊誠誆稱:只要匯款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並指示陳俊誠下載「BIYW」之投資APP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致陳俊誠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陳俊誠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無 19 王龍義 111年6月21日14時10分 1萬元 同上 王龍義於111年6月14日,以「LINE」與暱稱為「BIYW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向王龍義誆稱:只要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並指示王龍義下載「BIYW」之投資APP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致王龍義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王龍義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20 黃永松 111年6月23日13時44分 7萬元 林峻弘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永松於111年4月20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林語彤」之成員聯繫,「林語彤」指示黃永松下載「常鋐」股票下單APP(網址:「https://api.nrmafg.com/)及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黃永松誆稱:只要匯款參與投資後即可獲利云云,致黃永松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黃永松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無 21 許光中 111年6月20日20時50分 6,012元 林峻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光中於111年3月底日,參與詐騙集團成員成立之「LINE」群組。
嗣於同年6月初某日,群組中暱稱為「陳全儀」、「林嘉偉」、「王安琪」、「BIYW客服經理1501」等詐騙集團成員向許光中誆稱:只要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並指示許光中下載「BIYW」之投資APP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致許光中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許光中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22 李美瑜 111年6月24日12時07分 20萬元 林峻弘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瑜於111年5月中旬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高彥廷」、「苡恩」之成員聯繫,「苡恩」指示李美瑜至「常鋐」網站(網址:「http://meredb.com)申請加入會員,並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李美瑜誆稱:加入會員並匯款即可參與投資並獲利云云,致李美瑜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李美瑜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23 許彩瑤 111年6月22日12時0分 36萬1,088元 同上 許彩瑤於111年5月28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林梓慧」之成員聯繫,「林梓慧」向許彩瑤誆稱:現在股市景氣不佳,只要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即可透過內線以申購股票方式獲利云云,致許彩瑤陷於錯誤,以其元大商業銀行及凱基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許彩瑤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無 111年6月23日11時03分 20萬0,888元 24 吳芳玲 111年6月23日10時47分 3萬元 同上 吳芳玲於111年5月中旬某日,以「LINE」與詐騙集團暱稱「陳雅婷」之成員聯繫,「陳雅婷」指示吳芳玲加入「常鋐客服專員」之「LINE」群組,並向吳芳玲誆稱:只要匯款即可參與投資並獲利云云,致吳芳玲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吳芳玲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均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6月23日11時07分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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