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原訴,5,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



指定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28號、第9189號、第13429號、第13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根據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政事務所民國113年3月11日埔戶字第1130000819號函所檢附之死亡登記資料,可以證明被告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死亡,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628號、第9189號、第13429號、第13736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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