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單禁沒,148,2023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零點玖陸肆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50、151、152、153、154號被告張祐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案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9645公克),及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壹支(內含透明液體,毛重3.4677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50、151、152、153、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佐。

又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案件所查扣晶體2包、內含透明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驗結果,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分別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069號鑑驗書、111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39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861號卷第75頁,毒偵字第825號卷第2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針筒1支,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