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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金中前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116、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116、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2310號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512號、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009號、111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52號、111年7月7日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卷第5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660號卷第179頁至第181頁、第237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卷第269頁至第271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
揆諸上揭說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55公克,含包裝袋2個)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即110年度毒偵字第1660號案件中扣案)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195、0.1413公克,合計淨重0.9608公克,含包裝袋2個) 3 注射針筒1支(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77、0.0527公克,合計淨重0.1604公克,含包裝袋2個)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7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案件中扣案)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87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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