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翊宏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廖翊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182號駁回再議確定,嗣被告並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於前開毒品案件中查獲之白色透明結晶狀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