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單禁沒,213,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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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聰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外包裝袋肆個,驗餘淨重合計為貳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聰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無罪在案。

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無罪,上訴後,仍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檢品4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4個,驗餘淨重合計為2.4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000號鑑定書(見執聲沒卷第3頁)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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