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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雅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分別於:(一)民國111年8月19日凌晨1時21分許、凌晨2時36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彰美路1段與辭修路交岔口附近及彰化市○○街000號前、(二)111年10月25日凌晨1時22分許,在彰化市○○○街0號前,前後查獲被告詹雅淑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8、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揭(一)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二)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8、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足認俱為違禁物無訛,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1包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872公克,驗餘淨重0.079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328號鑑驗書 2 香菸1支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6063公克,驗餘淨重1.5138公克 3 香菸1支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2301公克,驗餘淨重1.1286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海洛因3包 (編號1、5、10) 送驗碎塊狀檢品3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06公克(驗餘淨重1.00公克,空包裝總重0.60公克),純度80.81%,純質淨重0.8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480號鑑定書 【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8.62公克,拆封實際稱得毛重9.12公克】 2 海洛因7包 (編號2、3、4、6、8、9、12) 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7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67公克(驗餘淨重2.63公克,空包裝總重2.28公克),純度27.30%,純質淨重0.73公克。
3 海洛因1包 (編號7) 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0公克(驗餘淨重0.28公克,空包裝總重0.70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2包(編號11、13) 送驗米黃色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0.92公克(驗餘淨重0.86公克,空包裝總重0.59公克) 【註:扣押物品目錄表原記載為海洛因各1包】 5 甲基安非他命8包 (編號1至8) 送驗晶體8包,總毛重20.16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編號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4.3018公克,驗餘淨重4.291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454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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