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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112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奕傑(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6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詳111年度安保字第315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46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21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彰化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74號卷第7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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