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單禁沒,70,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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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毒品驗餘淨重1.5062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毒品驗餘淨重1.5062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晶體1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驗餘淨重1.506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37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10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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