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單禁沒,84,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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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珉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1、82、83號、112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陸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珉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1、8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071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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