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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漳駿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伍捌貳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漳駿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扣之結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1.458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上開結晶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又扣案晶體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4582公克一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77號鑑驗書1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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