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38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手機一支,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所查扣之手機1支(110保227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