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單聲沒,16,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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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威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84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蕎甄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OPPPO Reno 2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另一SIM卡) 2 華碩筆記型電腦壹台(含電源線、滑鼠) 3 隨身碟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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