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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秋蘭」商標之吊牌肆佰零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哲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293、7439、8190、10593、10603、10604、10605、10606、10607、10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秋蘭」商標之吊牌409件,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293、7439、8190、10593、10603、10604、10605、10606、10607、10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扣案之仿冒「秋蘭」商標之吊牌409件,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足憑,堪認上開吊牌均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月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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