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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INTENDO SWITCH商標耳機保護殼壹個、現金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除聲請書三所載「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更正為「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扣案物照片、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蝦皮購物賣場網頁擷圖附卷可參。
足認扣案仿冒NINTENDO SWITCH商標耳機保護殼1個,係侵害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扣案現金新臺幣6000元,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此經其陳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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