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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銘前因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Hello Kitty內褲2件、仿冒雙子星內褲5件、仿冒美樂蒂內褲31件、仿冒角落小夥伴內褲92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相關鑑識報告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係違反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仿冒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之日起5日內,表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扣押仿冒物品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內褲2件 2 仿冒雙子星內褲5件 3 仿冒美樂蒂內褲31件 4 仿冒角落小夥伴內褲9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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