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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哲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鑑定意見書及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等附卷足憑,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商標權人 1 仿冒ADIDAS商標運動鞋 1雙 110保276/編號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1件 110保276/編號2 3 仿冒Dior商標衣服 1件 110保276/編號3 法商迪奧公司 4 仿冒川久保玲(COMME des GARCONS)商標衣服 2件(含警方購證1件) 110保276/編號4 日商康美狄加松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NIKE商標衣服 2件 110保276/編號5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6 仿冒NIKE商標外套 1件 110保276/編號6 7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3件 110保276/編號7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8 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 1件 110保276/編號8 英商布拜里公司 9 仿冒SUPREME商標側背包 1個 110保276/編號9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0 仿冒LV商標衣服 4件 110保276/編號1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1 仿冒LV商標褲子 1件 110保276/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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