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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永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永豪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案印有「Made In Taiwan」之口罩195,000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亦明。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110年度偵字第3987號卷證無誤。
惟本案扣案印有「Made In Taiwan」之口罩195,000片,業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並於109年10月14日辦理銷毀完畢,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6月1日基普里字第1121015643號函及檢附之銷毀證明書及銷毀證明書清單、已銷毀彙整表在卷可稽,是上開得沒收物既已銷毀而不復存在,自毋庸再為沒收之宣告。
從而,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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