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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玉茹
居彰化縣○○鎮○○街00號(送達代收人林依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玉茹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甚明。
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洪玉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5年,於111年4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111年4月7日至116年4月6日)。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9年11月10日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450、56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99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同日確定(下稱後案)。
此有上述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
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無誤。
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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