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易,104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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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2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調偵字第528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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