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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宇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民國112年3月15日上午11時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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