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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奇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六五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勝奇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2年度易字第65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啟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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