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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112年度易字第8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瑞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瑞軒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3年2月2日囑託監所送達被告),而於113年2月20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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