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智簡,62,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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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簡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翌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扣案附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154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誤,因該等扣案物應諭知沒收之理由,已於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一)中詳載,則原判決主文欄漏載沒收部分,僅係文字上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或判決之本旨,應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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