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簡,153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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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燕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燕爾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燕爾因不滿趙凰妏與其友人陳吉忠過從甚密,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7日15時15分許起至15時42分許止,接續以00-00000×××(詳細號碼詳卷)號電話號碼撥打電話至趙凰妏任職於彰化縣轄內學校,對接聽電話之趙凰妏恫稱如附表所示言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趙凰妏,使趙凰妏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燕爾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坦承不諱(見1708號卷第13頁、17號卷第83頁反面、95頁反面、10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趙凰妏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708號卷第19頁及反面、23頁反面、27頁反面),並有卷附錄音譯文(見1708號卷第51至59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見17號卷第163頁)可稽,前揭犯罪事實,應可認定。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3次撥打電話恐嚇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侵害同一法益,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不知理性解決所認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率爾撥打電話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內心恐懼,實該非難,並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係高中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0年9月17日15時15分許。
「你很多證據在我手上,我會讓你死,我會讓你死」、「我會讓你死,妳很多在我手上,你去死,你滾」。
2 110年9月17日15時19分許。
「我會讓你死,你試試看」、「你的錄音檔我也不少,你死定了,你死定了,你死定了」、「接校長室,現在、馬上、立刻,不然我就打去校長室」、「我中秋節過後,會去學校找你校長,你等著看,我這次不會放過你」、「你不轉接校長室,沒關係,我會找校長」、「我正式跟你宣戰,你皮繃緊一點,皮繃緊一點」。
3 110年9月17日15時42分許。
「我問教育局紅杏出牆的女人也可以當老師嗎?我來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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