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簡,1587,2023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紘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紘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之「對著」應更正為「等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