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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文村
選任辯護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因本院認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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