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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黃家宏
被 告 包進強
包益丞 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簡字第11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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