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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莊文斐
被 告 李邦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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