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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葉乙蓁
被 告 莊景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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