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簡附民,201,2023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林麗鳳
被 告 尤漢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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