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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李欣倫
被 告 洪廷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7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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