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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宋育霆
被 告 詹宏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04號,嗣已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171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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