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簡附民,91,2023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
第90號
第91號
第123號
第127號
原 告 鄭淑華
陳美惠
鄭欣如

林美月

胡學真

廖經仁

被 告 張力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簡字第84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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