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1383,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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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以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卷附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函(稿)、送達證書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罪,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相似,犯罪時間在111年6、8、11月,時間上已有相當之差距,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前揭本院通知後迄今尚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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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跟蹤騷擾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2次) 111/06/17 111/06/30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22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2425號 111/12/28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2425號 112/02/01 是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2 跟蹤騷擾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 111/11/28 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15801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09/20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10/31 是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84號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3 跟蹤騷擾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 111/08/31 彰化地檢111年偵字第15801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09/20 彰化地院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10/31 是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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