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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嘉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嘉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嘉壕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是以,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書附表編號1-5備註欄關於定應執行刑法院之記載有誤,爰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1-5所示。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並經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參照其「刑事請求更定其刑狀」之內容,而該書狀內容係陳稱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請法院考量再社會化之刑罰方法,給予較低之應執行刑及重新之機會等情,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提出之聲請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刑事請求更定其刑狀各1紙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㈢是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及受刑人先前所犯附表編號1-5之各罪,已曾就所處之刑定過應執行刑,而衡量過受刑人犯罪時間、類型、處罰之重複性等情形審酌後,就受刑人所處刑期各自有所減輕,而給予相當折扣,暨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4所示之各罪之犯罪時間約半年,犯罪次數高達40次,附表編號5-6所示之2罪,其犯罪時間為同一年度,分別交付行動電話門號、身分證供他人做不法使用,且受刑人實施附表編號1-6所示各罪犯行之時間,均係其前所犯財產犯罪之詐欺案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所犯,足見受刑人法敵對性格強烈,對法益侵害程度不輕,自應考量減輕刑期之程度,不宜再大幅減輕刑期,避免難以收矯正之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聲請書並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7款,且聲請書附表並無多數罰金刑宣告之情形,可認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受刑人高嘉壕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18次 有期徒刑1年 2次 有期徒刑8月 11罪 犯罪日期 106年6月5日、106年6月9日 106年6月17日、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12日、106年8月3日 106年8月11日、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28日、106年9月1日 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14日 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9日 106年12月23日、106年12月25日 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21日 106年6月9日、106年6月17日 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8日 106年7月21日、106年8月10日 106年8月16日、106年9月1日 106年11月14日、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0、1321、5590、13121、1434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0、1321、5590、13121、1434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0、1321、5590、13121、14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4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4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41號 編號1-5 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期貨交易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10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併科新臺幣53000元 犯罪日期 106年6月5日、106年7月5日 106年8月3日、106年8月28日 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14日 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8日 108年間 108年12月5日~109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0、1321、5590、13121、1434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3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6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893號 110年度訴字第84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5日 111年12月9日 112月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893號 110年度訴字第84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5日 112月1年20日 112月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得社勞)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4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39號 編號1-5 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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