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142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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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蕭彥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彥男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本案被告蕭彥男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12月29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4日之刑罰,有該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助乙字第287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本案既已自112年12月29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自該日起其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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