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353,2023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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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武金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年籍欄中,有關受刑人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年籍欄中,就受刑人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其正確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聲字卷第25頁)。
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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