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708,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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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翌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翌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翌誠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翌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雲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性質、犯罪情節、態樣、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12、72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12、72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9月21日 111年10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24號 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恐嚇危害安全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6月8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268、94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5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1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5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7號 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268、94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59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59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4日 111年6月25日 111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3日 111年7月3日 111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13日 111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3、6344、6890、6948、8126、8407、8444、8741、89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2年度簡字第5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55、159、183、203、227號 112年度簡字第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82號 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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