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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享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享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享利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稽。
經衡酌受刑人本案犯行均為詐欺,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受刑人柯享利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共15罪)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2日、106年7月23日、106年7月24日、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8日、106年7月29日、106年7月30日、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1日 106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36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7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7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7月1日 110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93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 日期 106年7月16日 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36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61、762、7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 112年度訴字第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72號 112年度訴字第85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1日 112年5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93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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