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869,2023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𥪕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𥪕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𥪕堃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等案件全部結束再行合併」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惟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聲請人本件聲請既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自應准許。

受刑人倘日後因其他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且符合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罪刑者,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裁定,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受刑人金𥪕堃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166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692號 111年度簡字第1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4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692號 111年度簡字第188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1740號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2426號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35日 ==========強制換頁==========
編號 3 4 罪名 侵占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66號 111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66號 111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4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