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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佳朋因詐欺等案件,業已假釋,後案於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經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17日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因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於111年5月9日假釋出監。
後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移送執行。
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上開假釋應予維持,檢察官乃聲請裁定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6號、111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112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98070號、第11201698071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辛字第581號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經審核上揭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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