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930,2023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鄭哲堯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之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哲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哲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受刑人繳納現金後獲釋,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收保證金、罰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嗣案經起訴,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此有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然而,受刑人經同署檢察官按址傳喚不到,復經同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拘票、報告書附卷為憑;

此外受刑人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存卷可考稽,由此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因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依照上述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