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974,2023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UMLAM WEERASAK(泰國籍)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 (現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MLAM WEERASAK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BUMLAM WEERASAK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41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受刑人為泰國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核屬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