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貿祥
選任辯護人 賴昱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宥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貿祥、劉宥瑄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貿祥、劉宥瑄等2人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或販賣。
被告紀貿祥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3號所示時地,販賣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毒品予購毒者王奕凱(紀貿祥所涉附表編號1販毒給王奕凱部分,因行為時未滿18歲,不在本件起訴及審判範圍)。
被告劉宥瑄基於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號所示時地,協助紀貿祥與該次購毒者王奕凱聯繫。
因認被告紀貿祥所為(附表編號2至3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
被告劉宥瑄所為(附表編號1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亦有規定,此即所謂「無罪推定原則」。
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紀貿祥、劉宥瑄於偵查中自白、證人王奕凱於偵查中證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證據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等均否認涉有被訴犯行,被告紀貿祥辯稱:我沒有賣毒品給王奕凱等語。
被告劉宥瑄辯稱:當時我不知道王奕凱找被告紀貿祥要做什麼,王奕凱後來自己聯繫上被告紀貿祥,不知道被告紀貿祥究竟有無賣毒給他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證人王奕凱固於警偵或本院證稱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地,向被告紀貿祥購得毒品咖啡包,其中附表編號1該次,有請被告劉宥瑄幫忙聯繫被告紀貿祥等情,並分據被告劉宥瑄於偵訊;
被告紀貿祥於警偵訊坦承不諱,且有卷附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可按。
惟即使認其等上開所述為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下統簡稱:系爭咖啡包)內容物究竟為何,其等3人均無陳述及此,被告紀貿祥稱其不知道賣給王奕凱之毒品咖啡包成分為何(偵卷P20),被告劉宥瑄於警詢亦稱不知道毒品咖啡包成分為何(偵卷P45),證人王奕凱於警詢也稱不知道其所施用之毒品咖啡包內摻有何物(他2335號卷P52),則系爭咖啡包其內容物究竟是否為毒品?如是毒品,其所含毒品之品項為何?是否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幾級別毒品?是否確如檢察官起訴所認內含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即均非無疑。
㈡固證人王奕凱為警於民國112年8月19日查扣其持有之7包毒品咖啡包,經送檢驗,隨機指定檢驗未開封之其中1包,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2335號卷P45-47)、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51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他2335號卷P63),王奕凱一度於第1次警詢證稱該等毒品咖啡包係其於112年8月初向被告紀貿祥購得(偵卷P52-53)。
然其嗣於第2次警詢即澄清該等毒品咖啡包係向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子購得,並非向被告紀貿祥購得(偵卷P62),於本院再度證稱其在110年間向被告紀貿祥購買毒品咖啡包,但112年間則是向另外1個人購買,其上開為警查獲時,毒品上游就是另外1個人,不是被告之情明確(本院卷P380-381);
參以王奕凱並未提出其上開為警查扣毒品咖啡包係向被告紀貿祥購得之相關證據;
該等毒品咖啡包為警查扣之時間,又已距離本案附表所示所謂交易毒品之時間,長達2年餘之久等各情,即難認該等毒品咖啡包係向被告紀貿祥購得而得以佐證本案系爭咖啡包之內容物與該等毒品咖啡包相同均含有驗出之二種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㈢被告紀貿祥雖於112年10月1日為警查扣持有毒品咖啡包13包,經送檢驗,隨機指定檢驗未開封之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70號鑑驗書、112年10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7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偵卷P99-101、103、他2335號卷P169-173),其一度於第2次警詢供稱上開為警查扣之毒品咖啡包係112年9月中向黃竣郁購得,本案賣給王奕凱之毒品咖啡包亦是向黃竣郁購得(偵卷P15、20)。
然其嗣於第3次警詢即稱上開為警查扣之毒品咖啡包係其於112年9月25日向張立緯購得(偵卷P28),於偵訊再供陳其112年9月25日是向張立緯購買(按:意指上開為警查扣毒品咖啡包係其於112年9月25日向張立緯購得),與本案賣給王奕凱的毒品咖啡包無關(偵卷P249-250),於本院復供述其110年4月至7月間毒品咖啡包的來源很多,有時隨意於網路搜索(賣家)就買,上開為警查扣之毒品咖啡包是向張立緯買的,至於黃竣郁,其是向他買其他毒品(本院卷P407)。
而被告劉宥瑄於警詢供稱其(112年1月20日至4月14日間)施用之毒品咖啡包是向被告紀貿祥買,紀貿祥的毒品咖啡包是向陳彥傑買的(偵卷P47-48),於本院則供述其與紀貿祥於110年4月至7月間的毒品咖啡包來源,亦有透過微信在外縣市拿(本院卷P407)。
據此,顯然亦難推認被告紀貿祥上開112年10月間為警查扣之毒品咖啡包,與其本案附表所示110年4月至7月間賣給王奕凱之系爭咖啡包為相同來源而具相同之前述二種第三級毒品成分。
且通觀本案全卷證資料,亦無王奕凱、被告紀貿祥、劉宥瑄等人於110年4月至7月間之尿液送檢呈現何毒品陽性反應之相關證據,可供查考認定。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各級毒品,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均須經行政院公告明列其毒品分級及品項,始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行為人論以販賣毒品罪,並非所有具有成癮性、濫用性之製品、藥品或物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級別毒品。
本件即使被告紀貿祥於附表所示時、地確有販賣系爭咖啡包給王奕凱,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劉宥瑄有幫忙聯繫,然既然系爭咖啡包並不是上開警方查扣自王奕凱或被告紀貿祥之該等毒品咖啡包,亦無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咖啡包與該等毒品咖啡包之來源相同或具相同成分,則縱使該等查扣之毒品咖啡包均檢出混合含有前述二種第三級毒品成分,亦不能據此即推論被告紀貿祥附表所示販賣予王奕凱之系爭咖啡包,亦必然含有檢察官所指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其他級別毒品成分。
五、綜上,即使認被告紀貿祥於附表所示時、地,販賣所謂之毒品咖啡包予王奕凱,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劉宥瑄有幫忙聯繫,然該等咖啡包內,究竟含有何種成分?是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其毒品級別為何?是否混合含有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凡此種種,對被告紀貿祥是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被告劉宥瑄是否構成幫助販賣毒品罪、及其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範圍為何、是否應加重其刑,均有重大影響,本院認檢察官之舉證尚無法說服本院就此產生被告等有罪之確信心證。
若被告紀貿祥販賣、被告劉宥瑄幫助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內容物未經公告列管為毒品,其等根本不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幫助販賣毒品罪;
又販賣不同級別毒品之法定刑差異甚大,最輕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
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甚至可至死刑或無期徒刑;
販賣第三級毒品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被告紀貿祥、劉宥瑄被訴販賣、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並應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法定刑,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罪刑均甚重。
本院實難於檢察官所指販賣內容物不明之情形下,率而推測或擬制而對被告等論罪科刑,基於罪疑惟輕、罪刑法定原則,其等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揭法條及判決要旨說明,自應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編號 販毒者 交易時地 毒品 價 金 (新臺幣) 備註 1 紀貿祥 民國110年4月5日23時許、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之紀貿祥居處前(地址詳卷) 重量不詳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下稱混合型毒品咖啡包)2包 500元 (已收取) 劉宥瑄於前開時間協助雙方聯繫(此部分紀貿祥涉案部分,另經檢察官向本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 2 紀貿祥 110年6月6日10時5分許、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之紀貿祥居處前(地址詳卷) 重量不詳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10包 3500元 (尚未收款。
此部分價金金額業據蒞庭檢察官補充之) 3 紀貿祥 110年7月4日23時55分許、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之紀貿祥居處前(地址詳卷) 重量不詳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2包 700元 (尚未收款。
此部分價金金額業據蒞庭檢察官補充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