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1096,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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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
112年度易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THO(下稱其中文姓名:阮氏施)



現居地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33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0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氏施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

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3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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