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463,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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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得勝


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賴董吟


賴晃政


莊帛翰



蔡競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58、5738、8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得勝、賴董吟、賴晃政、莊帛翰、蔡競緯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5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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