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519,2023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彥鈞



劉漢川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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