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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2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LE THANH HAI(越南籍;中文姓名:黎青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提款時間「110年1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1月1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2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黎青海提款日期為111年11月10日,且判決書附表關於詐欺時間、告訴人匯款時間亦均記載日期為111年11月10日,然判決書附表編號1之提款時間卻記載為「110年」11月10日,顯然有誤載年度之情事,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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