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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茂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被 告 劉育圻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被 告 張偉忠
選任辯護人 邱宇彤律師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6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茂成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參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劉育圻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張偉忠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14、15行「處分」更正為「處方」、第26行「腸癌下痢粉」更正為「腸炎下痢粉」、第30至31行「Sepctinomycin、Lincomycin」更正為「Spectinomycin HCL、Lincomycin HCL」。
㈡證據部分:⒈增列「被告楊茂成、劉育圻、張偉忠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⒉證據清單編號15證據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109年11月3日藥檢化字第1092554034號動物用藥品檢分析、109年11月12日藥檢化字第1092554247號動物用藥品檢分析暨其所附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送驗樣品照片」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9年11月3日藥檢化字第1092554034號函暨檢附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及照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9年11月12日藥檢化字第1092554247號函暨檢附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及照片」。
㈢應適用法條部分:⒈補充「楊茂成、劉育圻、張偉忠3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⒉「被告楊茂成係被告耐久能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同法第33條第1項之罪,被告耐久能公司應依同法第42條規定,科以罰金」補充更正為「被告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楊茂成、受雇人即被告劉育圻,因執行業務犯前述之罪,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33條第1項之罰金刑」。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楊茂成、劉育圻、張偉忠、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楊茂成、劉育圻、張偉忠、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楊茂成、劉育圻、張偉忠3人所為,均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及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
其等製造上開動物用偽藥,係以販賣為目的,是其等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犯罪目的單一,製造及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故應認其等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較重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處斷;
被告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楊茂成、受雇人即被告劉育圻,因執行業務犯前述之罪,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33條第1項之罰金刑。
㈡被告楊茂成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893萬8,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緩刑4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0萬元。
㈢被告劉育圻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
㈣被告張偉忠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
㈤被告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認罪,願科罰金150萬元。
㈥扣案之iphone11行動電話2支(即偵查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編號1-1、1-2)不沒收,其餘扣案物被告等均同意拋棄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處理。
三、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5條之11第2項、第454條第2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第4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六、本案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編號 1 腸炎下痢賽鴿處方1本 3-1-4 2 呼吸道複合感染賽鴿處方1本 3-1-5 3 呼吸道複合感染(CAP)處方用藥1件 3-1-6 4 腸炎下痢複合感染(POEDER)處方用藥1件 3-1-7 5 呼吸道複合感染(POEDER)處方用藥1件 3-1-8 6 白藥粉包裝袋1箱(3捲) 3-1-11 7 白藥粉包裝袋1箱(3捲) 3-1-12 8 白藥粉包裝袋1箱(2捲) 3-1-13 9 白藥粉包裝袋1箱(2捲) 3-1-14 10 白藥粉包裝袋1捲 3-1-15 11 黃藥粉包裝袋1箱(2捲) 3-1-16 12 黃藥粉包裝袋1箱(3捲) 3-1-17 13 黃藥粉包裝袋1箱(1捲) 3-1-18 14 黃藥粉包裝袋1捲 3-1-19 15 特喜5包 3-1-20 16 耐久能鴿子呼吸道用藥1箱(960包) 3-1-21 17 耐久能鴿子呼吸道用藥1箱 (960包,其中1包送主管機關檢驗) 3-1-22 18 耐久能鴿子呼吸道用藥1箱(960包) 3-1-23 19 葡萄糖1包 3-1-24 20 金克蘇美1箱(13包) 3-1-25 21 耐久能鴿子呼吸道用藥1箱(960包) 3-1-26 22 耐久能鴿子呼吸道用藥1箱(960包) 3-1-27 23 攪拌桶2個 3-1-28 24 過濾器2個 3-1-29 25 電子秤1台 3-1-30 26 鋼刷3支 3-1-31 27 清潔刷1支 3-1-32 28 剪刀1支 3-1-33 29 耐久能鴿子腸炎下痢用藥1箱 (1800包,其中1包送主管機關送驗) 3-1-34 30 動物用散劑抗生素製劑1罐 3-1-35 31 「痢滅達50」39箱 3-1-36 32 包裝機1台 3-1-37 33 腸炎下痢粉86包 5-1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條第1項第2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3條至第38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631號
被 告 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被告兼代表人 楊茂成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3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林更祐律師(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解除委任)
邱宇彤律師(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劉育圻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號之4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林更祐律師(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解除委任)
邱宇彤律師(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張偉忠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宇彤律師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茂成為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耐久能公司)之負責人,劉育圻為耐久能公司副總經理,張偉忠則是楊茂成以每年新臺幣(下同)19萬8,000元之代價,聘僱掛名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1樓(同耐久能公司)之耐久能賽鴿醫院(下稱耐久能醫院)負責人,渠等明知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之批發,應將藥品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及證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始得製造,而廣州耐久能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可公開販售之白藥粉、黃藥粉並無合法輸入臺灣,竟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於民國106年某月某日起,先由楊茂成與張偉忠共同研究藥品成分配方比例,分別命名為「處方2呼吸道複合感染粒」(顆粒狀/下稱處方2)、「處方3毛滴蟲球蟲」(顆粒狀/下稱處方3)、「處分4呼吸道複合感染粉」(粉狀/下稱處方4)及「處分5腸炎下痢粉」(粉狀/下稱處方5)後,劉育圻即對外採購抗生素、藥品等原料,在耐久能公司內與葡萄糖等其他原料利用攪拌桶、過濾器、鋼刷、清潔刷、電子秤等機具大量調配成制式用藥,並使用包裝機加以包裝於印有「耐久能」或「耐久能賽鴿醫院」字樣包裝,迨該等偽藥售出後,劉育圻再行製作前揭偽藥處方籤對外佯為處方藥,後由未實際駐診之張偉忠於處分籤「職業獸醫師」欄位補蓋「張偉忠」章戳,耐久能公司透過個體客戶、通路販售上開偽藥共獲利893萬8,800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於111年1月4日對上開耐久能公司、耐久能醫院登記地址進行搜索,扣得呼吸道複合感染粒1盒、呼吸道複合感染粉4,800包、腸癌下痢粉1,800包、偽藥原料及製作偽藥之工具攪拌桶、過濾器、電子秤、鋼刷、清潔刷、剪刀、包裝機及包裝袋等物,並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鑑定「腸炎下痢粉」含有Trimethoprim藥品成分、「呼吸道複合感染粉」含有Sepctinomycin、Lincomycin及Ronidazole等3項藥品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茂成之供述 1、被告楊茂成為耐久能公司負責人,並以每年19萬8,000元之代價,聘僱被告張偉忠掛名耐久能醫院負責人之事實。
2、被告楊茂成於調查局供稱:處方2至5係張偉忠提供不同配方比例讓伊參考,再經由伊測試後,決定配方內容最後比例,換言之就是伊決定的;
本來的藥濃度過高不適用於鴿子,所以伊才會加入賦形劑(葡萄糖粉)加以稀釋,這些不是偽藥,是處方藥等語。
3、於111年8月30日偵查時 (此時與被告張偉忠選任相同辯護人)改稱:配方表是張偉忠決定配方的,伊是試驗張偉忠調出的藥,一般動物用藥都是針對大型動物如牛馬豬,劑量太高,不適合給賽鴿用等語。
4、於112年4月18日偵查時 (此時與被告張偉忠選任不同辯護人)改稱:伊試驗藥的方式是跟張偉忠說伊鴿子生病了,伊就拿張偉忠的藥給鴿子吃看看有沒有比較好,配方不是伊決定的,伊只是跟張偉忠說哪個配方比較好而已,伊對動物成藥都不太了解,伊主要是參加賽鴿比賽,藥的部分伊不瞭解;
伊不知道一般動物用藥品劑量太高不能給賽鴿而需調劑,這些事都要問張偉忠等語。
5、耐久能公司就處方2至5 販售對象為零售、鴿店及經銷商,被告楊茂成有參與決定價格,經銷商與鴿店因偽藥轉賣,故銷量比較大之事實。
2 被告劉育圻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 1、被告劉育圻於調查局供稱:其為耐久能公副總經理,並依照被告楊茂成及張偉忠提供之配方表,在耐久能醫院大量製造處方2至5偽藥。
比例係被告楊茂成決定。
平時無人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1樓耐久能企業有限公司上班,獸醫師僅是顧問性質並未在耐久能醫院工作,若有鴿友買藥,被告劉育圻會提供制式用藥;
耐久能公司就處方2至5藥物是直接打電話給公司,要公司出貨給訂貨的鴿子店,有時候寄到業務住處,再以月結方式匯款到公司等語。
2、於111年8月30日偵查時稱:製造過程均係依照張偉忠指示,用包裝機分裝係張偉忠及楊茂成指示,賣是透過鴿友打電話來問,伊再跟張偉忠說,張偉忠再開處方,伊再準備等語。
3、於112年4月18日偵查時稱:鴿友會跟伊說鴿子病是什麼,伊轉述給張偉忠,張偉忠確診沒問題的話,伊就會這樣子打,所以每張處方籤都是伊打的;
白藥粉和黃藥粉在臺灣不能賣,因為是廣州的,沒有進來臺灣等語 3 被告張偉忠之供述 1、被告楊茂成為耐久能公司負責人,並以每年19萬8,000元之代價,聘僱被告張偉忠掛名耐久能醫院負責人之事實。
2、其於調查局供稱:如果飼主有用藥需求,就會透過劉育圻找伊開處方簽並負責後續用藥調劑工作,不會有飼主直接到耐久能醫院看病;
處方簽都是劉育圻事先打好的,大約一、兩個月開一次,伊只要蓋章就號;
伊只有動物防疫所到耐久能醫院稽查時,伊才會到耐久能醫院;
開立處方用藥不需要鴿子到醫院診療,大部分都是劉育圻轉述賽鴿病症,伊開立處方用藥並由劉育圻調配,伊並沒有實際從事診療行為,僅透過電話詢問賽鴿病狀而已等語。
3、於111年8月30日偵查時(此時與被告楊茂成選任相同辯護人)稱:伊決定比例配置藥物,原料皆是合法廠商,只是針對個別飼養主狀況調製等語。
4、於112年4月18日偵查時 (此時與被告楊茂成選任不同辯護人)稱:每個買的人都有經過伊的診療,有見過面或說過電話,買家打耐久能公司電話都是劉育圻接的,伊不知道劉育圻會不會私底下接單,伊有跟劉育圻說過一定要經過伊同意才能開處分簽,葡萄糖作用是補充營養用等語。
4 證人陳崑長之證述。
1、證人陳崑長為鴿友,其鴿子皆係前往中興大學就診而從未至耐久能醫院看病,其曾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本案偽藥,購買方式僅須透過鴿子雜誌上電話撥打予耐久能公司,耐久能公司即會透過業務運送該等藥物之事實。
2、證人陳崑長之鴿子有症狀時會去中興大學掛門診檢查並買藥,耐久能公司僅係買藥,因為比較方便之事實。
5 證人陳進發之證述 1、證人陳進發為鴿友,其曾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本案處方2偽藥,其係透過打電話向被告耐久能公司業務即可購買之事實。
2、證人陳進發僅向業務說症 狀,業務向證人陳進發稱會 轉達予獸醫師,但證人陳進 發並無獸醫師電話之事 3、因為向獸醫院檢查及買藥都很貴,故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藥品之事實。
6 證人林文鎮之證述 1、證人林文鎮為鴿友,其曾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本案偽藥,其僅需透過賽鴿雜誌上廣告電話,即可打電話向被告耐久能公司客服小姐購買之事實。
2、證人林文鎮認為因為獸醫院很貴,向被告耐久能公司直接買藥便宜很多之事實。
3、證人林文鎮購買時並未表明 購買處方編號,而係表示購 買白藥粉或黃藥粉,被告耐久能公司人員即可知道係欲買何種偽藥,前者即為下痢,後者為呼吸道用藥之事實。
7 證人施瑞榮之證述 1、證人施瑞榮為鴿友,其曾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本案偽藥,其僅需透過賽鴿雜誌上廣告電話,即可打電話向被告耐久能公司客服小姐購買,當時廣告係寫白藥丸之事實。
2、其不知有耐久能醫院,亦未透過耐久能醫院看診之事實。
8 證人簡德龍之證述 1、證人簡德龍為鴿友,其曾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本案偽藥,其僅需透過賽鴿雜誌上廣告電話,即可打電話向被告耐久能公司業務購買之事實。
2、其係購買處方3至5偽藥,當時名稱為黃藥粉、白藥粉及毛滴蟲球蟲,黃藥粉及白藥粉為耐久能公司產品編號之事實。
3、其並不知道有耐久能醫院也未曾去耐久能醫院看診過之事實。
9 扣案手寫配方表 處方2成分為泰妙靈25mg、特喜50mg、痢滅達五十120mg、葡萄糖105mg;
處方3成分為金克蘇美30mg、痢滅達五十120mg、葡萄糖100mg;
處方4成分為快速大1.6g、痢滅達五十10g、葡萄糖0.49g;
處方5成分為金克蘇美1.6g、葡萄糖8.4g之事實。
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5月16日防檢一字第1121405803號函暨所附動物用藥品查詢資料 一、按左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文內容 1、處方2至5藥物配方,除痢滅達五十之效能為「賽鴿:治療毛滴蟲症」外,其餘藥物配方原係用於雞治療呼吸道疾病及細菌性感染疾病,醫師若開立處方簽作為賽鴿用藥需調整用量之事實。
2、本案配方表內之葡萄糖為常 見動物用藥品賦形劑,作為稀釋藥物之用。
3、本案配方表係將動物用 藥品按一定比例添加葡萄糖為賦形劑進行混合製造成為動物用藥品,為動物用偽藥之事實。
二、按動物用藥品查詢資料,泰妙靈、金克蘇美及快賜大效能用於豬、雞;
特喜用於雞、火雞之事實。
11 扣案之106、107年度比較表 該表呈現被告耐久能公司銷售予經銷商、「中區」之商品除處方2至5外,另有其他飼料及營養品等物品,足認被告等人辯稱處方2至5係看病後之處方用藥物等事實顯係虛構。
12 扣案之110年產品價目表、新價格調整計畫便條紙 1、按110年產品價目表,處方2至5銷售對象之價格分為「零售價」、「鴿店」及「經銷」之事實。
2、左揭資料載有經銷店、鴿店就補品、保健品、處方(含處方2至5)價格將調漲之事實,且按左揭便條紙,載有補給品、保健、「處方」漲5至7%,「量多優惠」等事實,足認被告等人辯稱處方2至5係看病後之處方用藥物等事實顯係虛構。
13 耐久能公司銷售紀錄 處方2至5於106年至111年間共銷售893萬8,800元之事實。
14 獸醫師(佐)處方簽 1、被告劉育圻製作偽藥處方籤,後由未實際駐診之被告張偉忠或劉育圻於處方籤「職業獸醫師」欄位補蓋「張偉忠」章戳之事實。
2、上開證人確實有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處方2至5藥物之事實。
15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9年11月16日防檢一字第1091417624號函、111年3月11日防檢一字第1111403581號函。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109年11月3日藥檢化字第1092554034號動物用藥品檢分析、109年11月12日藥檢化字第1092554247號動物用藥品檢分析暨其所附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送驗樣品照片。
3、財團法人中央產畜產會109年10月21日中畜技字第1090113996號函。
1、109年第一次送檢「腸炎下痢粉」含有Trimethoprim、Sulfachlopyridazine等抗菌劑成分,係屬動物用偽藥之事實。
2、111年第二次送檢「腸炎下痢粉」含有Trimethoprim藥品成分、「呼吸道複合感染粉」含有Sepctinomycin、Lincomycin及Ronidazole等3項藥品成分之事實。
16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1、搜索後扣得呼吸道複合感染粒1盒、呼吸道複合感染粉4,800包、腸癌下痢粉1,800包、偽藥原料及製作偽藥之工具攪拌桶、過濾器、電子秤、鋼刷、清潔刷、剪刀、包裝機及包裝袋等物之事實。
2、扣案機械顯為大量製造用之機械,並非「只是針對個別飼養主狀況調製」所用之事實。
17 被告耐久能公司網頁、淘寶網頁 1、耐久能公司於比利時及中國大陸廣州均另設有公司,被告楊茂成在臺灣成立耐久能公司與之合作之事實。
2、耐久能在中國大陸廣州公司售有耐久能白藥粉、耐久能黃藥粉,其效用分別載明細球蟲沙門氏(鴿藥腸道)及毛滴蟲呼吸道,與本案處分偽藥效用相同,而佐以上開鴿友之證述,可徵被告等人明知黃藥粉、白藥粉在臺灣並未經許可販售,而擅自製造與黃藥粉及白藥粉相同效用之藥物以售予鴿友之事實 18 證人陳崑長提供之部分雜誌內容 耐久能公司在雜誌上提供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又據被告楊茂成供稱:其為被告耐久能公司電話等語,可徵上開鴿友證人所稱透過電話即可向被告耐久能公司購買偽藥乙節係屬真實。
二、核被告楊茂成、劉育圻及張偉忠等3人所為,均分別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及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
渠等製造動物用偽藥後販賣之行為,雖於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考量係以販賣為目的而從事製造之行為,目的單一,是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較為合理,從而,應從一重論以製造動物用偽藥罪。
被告楊茂成係被告耐久能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同法第33條第1項之罪,被告耐久能公司應依同法第42條規定,科以罰金。
本案扣押物及犯罪所得共893萬8,800元,請依法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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